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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宋秦川与陈技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秦川,陈技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3332号申请执行人:宋秦川,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陈技桂,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宋秦川与被执行人陈技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2000元,受理费1041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技桂名下的银行存款10078.7元,上述执行得款在扣除了本案的执行费51元后,余款10027.7元已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粤A×××××号小型汽车的车辆档案,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上述车辆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查封车辆档案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上述车辆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3332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梁志斌审判员  陈旭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