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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王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王晓明,方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号。代表人:方升兴,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小芳、邵祥华,该社职员。被执行人:王晓明,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方燕,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与王晓明、方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5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王晓明、方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王晓明采取布控措施但至今未抓获。被执行人王晓明、方燕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案款19893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55元,执行费208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晓明、方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