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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培娟与王雪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娟,王雪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594号原告李培娟,女,汉族,1970年12月5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董玉南,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雪焕,女,汉族,1966年5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培娟诉被告王雪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培娟撤回起诉。审判长  胡文兵审判员  张红丽审判员  乔晓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