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培娟与王雪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娟,王雪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594号原告李培娟,女,汉族,1970年12月5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董玉南,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雪焕,女,汉族,1966年5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培娟诉被告王雪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培娟撤回起诉。审判长 胡文兵审判员 张红丽审判员 乔晓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