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邓从牛与吕才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从牛,吕才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734号原告:邓从牛,男,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兴,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才陆,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从牛与被告吕才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从牛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从牛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从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从牛负担。审 判 长 陈良庆审 判 员 王礼芳人民陪审员 王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太芳附:本法律文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