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雍吉生与银川恒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吉生,银川恒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460号原告:雍吉生,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研发工程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银川恒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巧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晨,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琴,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雍吉生与被告银川恒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雍吉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雍吉生负担。审判员 徐荣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彬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