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艳彬与赵金芳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彬,赵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003号申请人陈艳彬,男,1989年11月15日生。被执行人赵金芳,女,1988年9月15日生。关于陈艳彬与赵金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225民初15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1、被告赵金芳自愿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一次性返还原告陈艳彬彩礼30000元整;2、诉讼费1785元,由原告陈艳彬自愿负担;3、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由于赵金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艳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赵金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但赵金芳逾期既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赵金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158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即向申请执行人陈艳彬偿还彩礼30000元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亓国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光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