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4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慧、李国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慧,李国林,李玉君,崔书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慧,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林,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国林玻璃钢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审被告:李玉君,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圆通管材制品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审被告:崔书强,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主要负责人:刘希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乃乐,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王慧因与被上诉人李国林,原审被告李玉君、崔书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慧认可履行一审判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教柱审 判 员 白玉明代理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刘美婧书 记 员 庞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