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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与夏世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夏世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346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7号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809C21。负责人陶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佳苓,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世波,男,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诉被告夏世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夏世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申请撤回对被告夏世波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撤回对被告夏世波的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承担。审 判 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阳文敏书 记 员  罗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