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3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714江苏新海柏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刘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海柏大酒店有限公司,刘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714号原告:江苏新海柏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文昌中路与宁杭路交叉口西南侧。法定代表人:楚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征灿。被告:刘莉,。原告江苏新海柏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海柏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新海柏大酒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江苏新海柏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卞英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安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