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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陈必君与史纪坤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必君,史纪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3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陈必君,男。被执行人史纪坤,男。本院在执行陈必君与史纪坤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史纪坤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必君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7)川1423执恢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松审判员 黄 飞审判员 孟邦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