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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曾德华与襄阳市樊城区金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德华,襄阳市樊城区金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73号原告:曾德华,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樊城区金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姬清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该公司法务部经理。第三人: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荆州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齐斌,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德华与被告襄阳市樊城区金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曾德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德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德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42元,减半收取5271元,由曾德华负担。审 判 长  张耀明审 判 员  陈瑞芳代理审判员  余以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秋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