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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梦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935号原原告:周梦凯,男,200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法定代理人:赵香菊(系周梦凯之母),女,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坦,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县府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755186093G。负责人:闫志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子哲,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周梦凯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周梦凯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梦凯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梦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周梦凯负担。审判员  金景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伊紫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