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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新地与陈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地,陈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5民初908号原告:陈新地,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陈新生,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陈新地与被告陈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新地和陈新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新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陈新生偿还借款100000元。诉讼过程中,陈新地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陈新生偿还借款9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5日,陈新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新地借款100000元,未约定利息。嗣后,陈新生有偿还了3000元。陈新生辩称,本案实际借款金额为70000元,另30000元系利息款。陈新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陈新生经质证,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以确认。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5日,陈新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新地借款100000元,未约定利息。同日,陈新生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嗣后,陈新生偿还了借款3000元。本院认为,陈新地与陈新生之间因借贷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陈新地要求陈新生偿还借款97000元的诉讼请求,有其提供的借条为凭,予以支持。陈新生辩称本案实际借款金额70000元,另30000元是利息款的理由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陈新生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陈新地借款9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陈新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超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碧莲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