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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芸、陶现海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芸,陶现海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59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芸,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靖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靖安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8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陶现海,男,1988年9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河南省固始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8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芸、陶现海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芸、陶现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陈芸、陶现海共同经营位于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530号的义乌灵星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提供银针绣等美容养生服务。被告人陶现海以人民币35元的价格购买了30支“安麻乐乳膏”,用于银针绣项目。被告人陈芸在给顾客做银针项目时将“安麻乐乳膏”涂于客户脸上使用。2014年11月11日,义乌市卫生局工作人员在该公司进行检查,当场查扣“安麻乐乳膏”9支。经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安麻乐乳膏”为瑞典生产出口到韩国,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号而在国内销售,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芸、陶现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虞某1、虞某2、虞某3、项某的证言,义乌市卫生局案件移送材料、结案报告,针灸师证,证明,情况说明,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函,到案经过,被告人陈芸、陶现海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芸、陶现海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芸、陶现海的部分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芸、陶现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芸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陶现海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禁止被告人陈芸、陶现海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四、扣押在案的“安麻乐乳膏”9支,由扣押单位义乌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 樟 仁人民陪审员 蒋水凤莲人民陪审员 金 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鲍 丽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