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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9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喜、刘宝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喜,刘宝梅,金泽民,金子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99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信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清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军,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燕,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喜。被申请人:刘宝梅。被申请人:金泽民。被申请人:金子祎。原告广州信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喜、刘宝梅、金泽民、金子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鲁1092民初99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金喜、刘宝梅、金泽民、金子祎名下财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金喜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威海市中支行西门外分理处账户16×××18的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金喜在中国工商银行威海市分行会计核算中心账户45×××68的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申请人金喜在中国工商银行威海市分行会计核算中心的账户62×××31的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四、解除对被申请人金喜在中国工商银行威海市分行会计核算中心的账户62×××38的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五、解除对被申请人金喜在招商银行威海分行营业部的账户62×××05的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六、解除对被申请人金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市支行的账户62×××61的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七、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宝梅在交通银行威海竹岛支行账户62×××04的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八、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宝梅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威海市中支行西门外分理处账户16×××42的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九、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宝梅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威海经开支行三角分理处账户16×××80的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十、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宝梅在中国工商银行威海市分行会计核算中心账户45×××53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十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宝梅在中国工商银行威海市分行会计核算中心账户62×××49的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宝梅在中国工商银行威海市分行会计核算中心账户62×××20的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宝梅在中国银行威海蒿泊支行账户00×××31CNY0的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十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宝梅在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环翠支行账户62×××10的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十五、解除对被申请人金泽民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义乌江南分理处账户12×××79的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十六、解除对被申请人金泽民招商银行哈尔滨分行大直支行账户62×××25的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十七、解除对被申请人金泽民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威海环翠支行账户16×××61的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十八、解除被申请人金泽民名下车牌号为鲁K×××××号车辆的查封;十九、解除被申请人金子祎名下车牌号为鲁K×××××号车辆的查封;二十、解除被申请人金子祎名下位于华新家园-57号-9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良芳人民陪审员  徐海荣人民陪审员  张华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云飞书 记 员  连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