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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8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牛小社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利,牛小社,王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8607号申请执行人高国利,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牛小社,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王丽霞,女,1958年3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高国利与牛小社、王丽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558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高国利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牛小社、王丽霞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统查,被执行人牛小社、王丽霞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证券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牛小社、王丽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冻结牛小社名下养老金账户,牛小社与高国利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协议,高国利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5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曲东民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傲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