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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贤成诉东港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成,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政府,于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6行初30号原告:王贤成,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金矿板石村谷道岭村民组070250。委托代理人:张祥,男,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丹东市东港工作站主任,住丹东市振兴区立交新路5号楼1单元1902室。被告: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街678号。法定代表人:张远辉,系区长。第三人:于国祥,男,194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金矿街道办事处板石村*组。原告王贤成诉被告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政府、第三人于国祥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因原告所列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贤成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仲莉宇代理审判员  张泓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瑶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