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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袁长财与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长财,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26破申2号申请人:袁长财,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靖江市。被申请人: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高沟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成云,该公司董事长。2017年4月1日,袁长财以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申请人提交的破产清算申请书、证据材料及本院通知书,通知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经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成云,公司营业期限从2011年10月17日至2021年10月16日。2016年10月25日,经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78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申请人袁长财254万元及利息。2017年3月7日,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281执5293号号民事裁定书,提取了被申请人财产拍卖分配款并实际分配申请人80万元,现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174万元本金及利息,该款项经法院强制执行至今未获清偿,已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袁长财是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符合破产清算申请人资格。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其住所地在江苏省涟水县,故本院享有管辖权。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债权人袁长财申请对债务人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袁长财对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剑审 判 员  张健代理审判员  王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