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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李华、季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蔡李华,季健,薛青松,周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384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柴湾镇(华源小区商住楼102号)。被执行人蔡李华,男,196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季健,男,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薛青松,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周永刚,男,195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李华、季健、薛青松、周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反映其已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皋商初字第01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云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张 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