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与赵敏、张百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赵敏,张百庆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13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87号。负责人:丁增勇,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鸣华,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敏,女,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张百庆,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与被告赵敏、张百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百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百庆的起诉。审判员 费维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瑞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