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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5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宁夏汇鑫朝源销售有限公司与宁夏西北煤电化设备交易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汇鑫朝源销售有限公司,宁夏西北煤电化设备交易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177号原告:宁夏汇鑫朝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宁夏国际小商品交易中心批发市场8号楼1010(复式)。法定代表人:肖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夏西北煤电化设备交易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镇新城。法定代表人:邱金龙,该公司经理。原告宁夏汇鑫朝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西北煤电化设备交易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吴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艳书 记 员  杨心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