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秀兵与盱眙县天泉湖镇化农村委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兵,盱眙县天泉湖镇化农村委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089号原告:朱秀兵,男,45岁,汉族,农民,住盱眙县。被告:盱眙县天泉湖镇化农村委会,住所地盱眙县天泉湖镇化农村。法定代表人:祁加宝,该村主任。原告朱秀兵与被告盱眙县天泉湖镇化农村委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1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朱秀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秀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朱秀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 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