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与张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张爱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8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民主路26号。负责人:王莹莹职务: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1693936,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代萍,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爱民,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与被告张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以被告张爱民已还清款项为由,于2017年6月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兴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