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根虎与顾宾、高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根虎,顾宾,高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324-1号申请执行人王根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顾宾,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萌,女,汉族,教师。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顾宾、高萌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根虎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顾宾、高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高萌的工资账户,经查,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根虎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