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任妮与张超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上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妮,张超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上街营销服务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136号原告:任妮,女,汉族,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杜根华(实习律师),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超伟,男,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上街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金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08749791XT。负责人:李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北街18号盛世经纬A座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94090789。负责人:程杨,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华,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一层、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309675XL。负责人:张帆,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菲,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妮与被告张超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上街营销服务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妮以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愿意承担责任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上街营销服务部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妮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妮撤回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上街营销服务部的起诉。审判员 罗红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耀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