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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9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铁锤、林智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铁锤,林智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9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铁锤,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曹海洲,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智栓,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铁锤与被执行人林智栓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林智栓的银行存款,现因林智栓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智栓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庆勇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何洁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