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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申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汤元和、吴少川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汤元和,吴少川,福建省云霄县水产供销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10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汤元和,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强,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少川,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娟,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福建省云霄县水产供销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陈政路。法定代表人:梁伟章,经理。二、案件的由来与审理经过再审申请人汤元和因与被申请人吴少川、原审第三人福建省云霄县水产供销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民终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汤元和的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炳荣审 判 员  朱宏海代理审判员  蔡素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海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