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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志龙与连云港市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龙,连云港市供电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738号原告:董志龙,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建,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区幸福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来福,总经理。原告董志龙与被告连云港市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董志龙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董志龙负担。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窦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