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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富邦老年服务中心与田永青、代春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504号原告:富邦老年服务中心,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金都街**号。法定代表人:白国荣,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兴,男,富邦老年服务中心员工。被告:田永青,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代春芳,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富邦老年服务中心与被告田永青、代春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富邦老年服务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富邦老年服务中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9元,邮寄送达费60元,公告费300元,计579元(富邦老年服务中心已预交),由富邦老年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黎俊志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昕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