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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山东省青州市工农子弟学校、刘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青州市工农子弟学校,刘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24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青州市工农子弟学校,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香山路9号。负责人:刘恩华,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门福志,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玲,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上诉人山东省青州市工农子弟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刘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1民初5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省青州市工农子弟学校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山东省青州市工农子弟学校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省青州市工农子弟学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山东省青州市工农子弟学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斌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代理审判员  张锡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