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孙忻、山东万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忻,山东万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黎明机器有限公司,山东振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济南卓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杨念强,周咏玲,潘成玉,徐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执63号申请执行人:孙忻,男,汉族,1966年2月7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善成,济南灏源纸业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山东万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济北开发区强盛街西首路北(山东黎明机器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周咏玲。被执行人:山东黎明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26号2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念强。被执行人:山东振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二环北路18号B座206室。法定代表人:韩一玮。被执行人:济南卓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二环北路18号B座205室。法定代表人:韩延光。被执行人:杨念强,男,汉族,1960年9月16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周咏玲,女,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潘成玉,女,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阳县。被执行人:徐玉霞,女,汉族,1959年9月18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39-1号3-1-301。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319590918102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忻与被执行人山东万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振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黎明机器有限公司、济南卓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杨念强、周咏玲、潘成玉、徐玉霞(以下统称为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日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案件先行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查明的事实告知申请执行人孙忻,其对此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15)济仲裁字第142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忻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万盛环保科技展有限公司、山东振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黎明机器有限公司、济南卓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杨念强、周咏玲、潘成玉、徐玉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江审判员 贾 忠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