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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秋丽与王孔章、程俭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丽,王孔章,程俭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1民初2718号原告:张秋丽,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顾延超,辽宁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孔章,男,194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告:程俭凤,女,194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瓦房店市。原告张秋丽诉被告王孔章、程俭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秋丽,被告王孔章、被告程俭凤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90400元,合计250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7日,被告王孔章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家庭经营,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率2分。被告王孔章陆续付息至2015年1月9日。2012年2月18日,被告王孔章再次向原告借款6万元用于家庭经营,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率2分。被告王孔章陆续付息至2015年2月18日。至2017年6月2日,被告王孔章欠两次借款利息合计90400元。被告辩称,借款属实,现无力还款。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王孔章所立两份借据。经质证,被告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孔章借原告款,负按约定返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孔章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故本院认定此债属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清偿。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孔章、程俭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秋丽借款本金160000元,至2017年6月2日期间的利息90400元,并自2017年6月3日起,按约定利率承担利息至款还清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8元,由被告王孔章、程俭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本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