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刑终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曹高伟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高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刑终239号原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高伟,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运城市盐湖区南城办银张村*组人,农民。2016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辩护人王颖嘉,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高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6)晋0802刑初5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曹高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6月2日21时许,被害人杨某听其妻刘某说被告人曹高伟因听到闲话就打电话、发信息一直辱骂她,被害人杨某提出并和其妻刘某、蔡文革、王某四人,于当晚到了被告人曹高伟家,要向被告人曹高伟把事情问清楚。到现场后,被害人杨某敲门孙某2打开房门后,孙某2因怕杨某与曹高伟打架就把杨某拉到楼下,此时刘某和曹高伟在楼上争吵并撕扯,期间被告人曹高伟从厨房里拿把菜刀,被蔡文革夺走放回厨房。这时,被害人杨某拿着棒球棒上楼后往房间里冲,王某和孙某2挡住不让杨某进门,杨某对曹高伟说你打我媳妇,便拿棒球棒打曹高伟,被告人曹高伟在客厅的柜子上拿了一把刀朝杨某的肚子上捅了一刀,杨某受伤后被柴某和孙某2将被害人杨某送往医院。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作出(运)公(司法)鉴(伤检)字[2016]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伤者杨某所受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曹高伟让孙某2给被害人杨某送去3000元医疗费。原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曹高伟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发生争执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高伟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曹高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等意见。经查,被害人杨某在得知被告人曹高伟因琐事对其妻刘某打电话、发短信谩骂后,没有通过正确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而是于案发当晚,同刘某、柴某、王某一起去被告人曹高伟家中理论,期间,在刘某与曹高伟发生争吵、撕扯时,被害人杨某在被告人家中持棒球棒殴打被告人曹高伟,被告人曹高伟持刀朝杨某的肚子上捅了一刀,双方在互殴中造成被害人���某重伤二级,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信。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害人杨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孙某2送去的3000元是归还的借款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曹高伟持刀伤及被害人杨某腹部要害部位,造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害人杨某在案发过程中,对事情的发生、发展,具有一定的过错。案发后,被告人曹高伟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曹高伟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曹高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后,原审被告人曹高伟以其属于正当防卫、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致。认定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亲属刘红羌的报案材料和陈述,主要内容:2016年6月2号晚上12点,我姐刘某打电话来说我姐夫杨某被曹高伟用刀捅伤,在医院抢救,我于凌晨赶到急救中心,看到杨某满身是血,检查后就送到重症监护室,紧接着就到五楼手术室进行手术。我问报案了没有,刘某说没有,我就到城南分局报案了。我听刘某说是因为一句闲话,曹高伟在电话中骂她,后又发短信骂她,我姐夫知道后,就去找曹高伟理论,我姐一个人去找曹高伟,曹高伟和刘某开始撕扯,后杨江海到曹高伟家,在理论过程中,曹高伟用刀把杨某捅伤。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6年6月2日晚上21点左右,我接到爱人刘某的电话,说曹高伟打电话、发短信一直辱骂她,我回到家后,看了我��人手机上曹高伟发的骂人的信息内容,就给曹高伟打电话,他手机关机,然后我就和刘某、柴某、王优优(王某)一起去到曹高伟住处,我一个人上二楼敲门,孙某2给我开的门,我进去就问曹高伟你为什么骂我老婆,曹高伟说没有骂,然后我老婆一人进来,和曹高伟开始争吵,孙某2把我拉下楼,害怕我和曹高伟打架,我在楼下待了3分钟左右,听到我老婆和曹高伟在楼上打开了,我拿着一根棒球棒跑上去就问曹高伟你要干什么,曹高伟反问我要干啥,我说“你骂我老婆打我老婆,我想打你”,曹高伟说“我还想打你”,我和曹高伟在争吵中,我打了他一拳,曹高伟在客厅的柜子上拿一把刀朝我肚子上捅了一刀,我看到我身上流血,就用手捂住肚子下楼,后柴某和孙某2将我送到急救中心。3、证人刘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6月2日晚上21点���我和孙某2、耿秀芳、胖霞在我家打麻将,耿秀芳接了一个电话,看到是曹高伟电话,就让孙某2接了,然后孙某2就把电话给我了,我接到电话后曹高伟对我破口大骂,我就把电话挂了,曹高伟之后又打到耿秀芳的手机上面,让孙某2回家,我们就散摊了。之后我给曹高伟打电话,孙某2接的电话说曹高伟不知听谁说闲话,我听到曹高伟一直骂我,孙某2就把电话挂了,曹高伟就发短信骂我,我将王优优、柴某叫到我家,问他俩在曹高伟面前说什么闲话了,柴某到我家后,我还没有问,王优优就来了,柴某就和王优优一见面就打开了,我拉不住了,就打电话让杨某回来,杨某回来后,我就告诉他曹高伟骂我,并让他看了短信,我老公说找他把事情问清楚,我们四个人就去孙某2租住的地方。我们上到二楼,杨某敲的门,孙某2开门我进去了,孙某2把杨某拉到楼下,王优优��柴某也下去了,我和曹高伟理论,他问我说他什么闲话了,我说没有,他就一直骂我,我气的动手打了他一下,曹高伟就将我推倒在沙发上,我俩就撕扯开了声音比较大,杨某听到声音就上来了,问曹高伟为什么打我,他俩就开始争吵,我没有看见他们是怎么打的,然后杨某、孙某2、王优优、柴某他们四个就相跟着出去了,我和曹高伟继续理论,这时我看见曹高伟手上拿着一把一尺多长的刀,我说你把我杀了,这时,王优优上来给我说赶快去医院,说杨某受伤了,我说没有事我不去,曹高伟说我把杨某捅伤了,咱们一起去医院,我害怕曹高伟和杨某再发生冲突就说没有事你别去了,我和王优优就去急救中心了。4、证人柴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6月2日晚上20点左右,我在家休息,刘某给我打电话说两万元怎么回事,我给刘洪红菊说我听���懂你的话,我到你家找你,咱俩当面说,见到刘某问她两万元怎么回事,刘某说当时在轩磊鱼庄吃饭时,曹高伟要借两万元没有借给他,不知道谁给曹高伟说闲话了,我没有一点印象,这时王优优过来了,我怀疑是王优优说的,我俩说着就打开了,刘某拉不开我俩就给杨某打电话,杨某回来后见到曹高伟骂刘某的短信,说要找曹高伟问怎么回事,我们四个人一起到曹高伟住的地方,杨某敲门孙某2开的门,我把杨某推出门,孙某2将杨某拉到楼下,我见刘某和曹高伟争吵过程中,曹高伟从厨房拿把菜刀,我将菜刀夺走放到厨房,刘某和曹高伟还在争吵撕扯,这时杨某拿根棒球棒上来,对曹高伟说你打我媳妇,然后就拿棒球棒打曹高伟,我过去拉杨某时发现杨某身上在流血,我把杨某扶到楼下,孙某2也跟着下来了,我们将杨某送到急救中心进行抢救。我没有看到曹高伟用刀捅杨某,我和杨某是朋友关系,我是通过杨某认识曹高伟的,曹高伟和孙某2都离婚了,两人住在一起。5、证人王某(王优优)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6月2日晚21点左右,刘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她家说有事,我到刘某家时柴某也在,刘某问我谁在曹高伟跟前说闲话了,我说不知道,紧接着杨某就回来了,刘某给杨某说曹高伟骂她,并让他看到曹高伟给她发的短信,杨某看到后非常生气要找曹高伟,我们四个人都去了,到曹高伟家杨某敲门孙某2开的门,孙某2把杨某拉到楼下,紧接着曹高伟和刘某开始争吵并撕扯,杨某这时拿棒球棒上来往房间冲,我和孙某2挡住不让他进,杨某冲进去后我下楼,准备打电话报警并听到他们争吵的声音,我返回楼上看到杨某肚子在流血,我打120电话,然后我和孙某2、柴某三人将杨某送到楼下等120车,我���到楼上给刘某和曹高伟说你俩有意思吗,杨某都受伤了,我看到曹高伟手上拿着一把一尺多长的刀,曹高伟说没事我就划了一下,之后我和刘某去了急救中心。6、证人孙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6月2日晚上22点许,我在刘某家打麻将,曹高伟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刘某家打麻将,曹高伟让我把手机给刘某,刘某接到电话曹高伟在电话上骂刘某,刘某将电话挂后把手机给了我,并说曹高伟有病骂我,曹高伟又打电话过来说有事让我回去,我到家后问曹高伟,你神经了你骂人家刘某干啥,曹高伟就说她在外面说我坏话我还不敢骂她,我就给刘某打电话,说曹高伟因你在外面说他坏话了,所以才骂你的,刘某就说她没有在外面说曹高伟的坏话,我说你上次你和王优优、柴某一起吃饭时说的闲话,说完后我就把电话挂了。过了一会,我就听见有人敲门,我把门打开了见到杨某、刘某、柴某、王优优在门口,当时杨某手上拿根棒球棒,我把杨某拉到楼下,我和杨某在楼下正在说话,就听见楼上刘某和曹高伟争吵的声音,杨某说曹高伟打刘某了,我说不可能,杨某就跑到楼上,我就跟上去见到杨某用棒球棒打曹高伟,柴某在拖架,我过去和柴某把杨某推到门外边,这时王优优给我说杨某捂着肚子流血了,我就赶紧下了楼,杨某和柴某在楼下站着,我和柴某把杨某送到急救中心救治。家里有一把水果刀,还有一把长刀,现住长刀不见了。7、证人孙某2的当庭证言,主要内容:打完架后,曹高伟给我打电话让我给杨某拿钱,我就去医院告诉杨某是曹高伟让给他送了3000元,杨某说不要,我跟他说也不要嫌钱少,曹高伟还在准备钱,我就把钱放在杨某的枕头下就走了。8、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运)公(司法)鉴(损伤)字【2016】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者杨某受外力作用致胃破裂、肝破裂,鉴定意见为伤者杨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主要内容:曹高伟,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南城办银张村一组人。10、被告人曹高伟的供述及亲笔供词,主要内容:2016年6月2日下午6点多,因为刘某说我闲话,我打电话骂刘某,也发短信骂她,刘某也发短信骂我。2016年6月3日凌晨,杨某拿着棒球棒和他妻子刘某、柴某、王某四个人到我家,孙某2把杨某拉到楼下,柴某也跟着下去了,我和刘某在房间里大声说话,杨某听到我和刘某声音大以为我和刘某在吵架,杨某拿着棒球棒到我家,我说杨某要干什么,杨某说我要打你��说着就踢了我一脚,然后就用棒球棒往我头上打,我用左胳膊挡了四下,右胳膊挡了一下,我退到电视机边上,杨某把我打着急了,我顺手在电视机边上拿起了水果刀,就捅了杨某一刀,我也不知道捅到杨某身上什么地方,紧接着孙某1和柴某将杨某送到医院。我当时拿的水果刀是二十多公分,2016年6月5日左右,我在去河南时路过黄河大桥,把刀扔到黄河里了。以上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高伟及辩护人上诉所提其属于正当防卫的意见。经查,被害人杨某在得知上诉人曹高伟因琐事对其妻刘某打电话、发短信谩骂后,没有通过正确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而是于案发当晚,同刘某、柴某、王某一起去上诉人曹高伟家中理论,期间,在刘某与曹高伟发生争吵、撕扯时,被害人杨某在上诉人家中持棒球棒殴打上诉人曹高伟,上诉人曹高伟持刀朝杨某的肚子上捅了一刀,双方在互殴中造成被害人杨某重伤二级,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该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高伟及辩护人上诉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害人的过错、上诉人部分赔偿被害人等,对上诉人已予以从轻处罚,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高伟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发生争执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效伟审判员 周力军审判员 宁俊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梦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