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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246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花园某号楼。被告:谷某某,男,汉族,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家属院某号院。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谷某某、谷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查明,原、被告于某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于某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谷某某,某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谷某某,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为本案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谷某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谷某某、谷某某随被告谷某某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谷某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洁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