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204执6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1962年4月5日出生,阜阳市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2016)皖1204民初15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16295元追偿款尚未受偿,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 乐 审 判 员 王 志 勇 审 判 员 宋 颍 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晨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