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303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康有贤与李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有贤,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3执96号申请执行人:康有贤,男,1969年4月3日出生,回族,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圣悦名邸10号楼2单元1102室。身份证号:642127196904302018。被执行人:李明,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不详,个体户,现羁押于陕西省定边县看守所。身份证号:612726197510226333。本院在执行康有贤申请执行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明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管、车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同时,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西明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