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1822如皋市迈豪织布厂与苏州霸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长兆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霸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如皋市迈豪织布厂,吴江长兆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霸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沈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嵘,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如皋市迈豪织布厂,住如皋市。负责人:吴红梅,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秋,北京市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晓蔚,北京市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吴江长兆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宋飞。上诉人苏州霸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如皋市迈豪织布厂、原审被告吴江长兆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7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霸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以与如皋市迈豪织布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苏州霸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因与如皋市迈豪织布厂达成和解协议,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霸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0元,减半收取6060元,由苏州霸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兴娟审判员 蔡荣花审判员 沙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煜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