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执行代辉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铁西路。法定代表人:姚玉洪,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芮翠迎,该处收费二队助理。被执行人:代辉,身份证号2305031984********,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系月明斋业主,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四马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代辉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02行审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波审判员 林 彤审判员 董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