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广月与裴英林、裴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月,裴英林,裴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6民初475号原告:张广月,男,1948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裴英林,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裴杰,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广月与被告裴英林、裴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原告张广月于2017年0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月撤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原告张广月负担。审判员 王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瑞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