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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阳素良与黄光碧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素良,黄光碧,黄鹏跃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884号原告阳素良,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全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敏,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一般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光碧,女,汉族,饶平县人,住广东省饶平县。全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富,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三人:黄鹏跃,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原告阳素良与被告黄光碧、第三人黄鹏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阳素良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素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阳素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素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阳素良负担。审 判 员  王卫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秦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