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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2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詹龙生、詹晓素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龙生,詹晓素,周雪德,詹小君,陆军,詹世较,詹武汉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22刑初83号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龙生,男,1993年10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饶平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辩护人潘桂海,广东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詹晓素,女,1993年12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饶平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周雪德,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辩护人谢孝义,广东烨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詹小君,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饶平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被告人陆军,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大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中山市石岐区,现住广州市从化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辩护人林叙勇,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詹世较,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罗湖区,现住深圳市罗湖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被告人詹武汉,男,1991年9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打工,住饶平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龙生犯买卖身份证件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周雪德、詹小君、陆军、詹世较、詹武汉、詹晓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龙生及其辩护人潘桂海,被告人周雪德及其辩护人谢孝义,被告人陆军及其辩护人林叙勇,被告人詹小君、詹世较、詹武汉、詹晓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詹小君、詹武汉等人为牟利,自2015年5月份以来,通过互联网以每张人民币50至3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周雪德等上游卖家收购他人身份证件,后通过将居民身份证照片上传到QQ空间、360云某等形式共享居民身份证资源,出售居民身份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詹龙生、詹晓素等人为牟利,通过互联网贩卖居民身份证件,并在网上联系买家,以每张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在互联网上贩卖身份证件,其中詹龙生贩卖1张居民身份证给被告人詹小君;詹晓素贩卖3张居民身份证给他人。2016年7月27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詹龙生、詹晓素在饶平县新丰镇新葵坑大房内巷29号之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现场水井中打捞出被丢弃的居民身份证139张,笔记本电脑1台;在饶平县新丰镇新葵坑大房内巷27号詹龙生、詹晓素藏匿地点查获他人居民身份证36张、顺丰速运底单82张、现金295元等物品;在饶平县饶洋镇陈坑村下黄灰埕1号被告人詹晓素的住家查获银行卡1张、笔记簿2本;在饶平县新丰镇新葵坑大房外巷35号张某腾住家查获他人居民身份证6张、手机6部等物品。2、被告人周雪德为牟利,自2016年1月份开始,通过互联网以每套750元的价格在网上收购身份证及银行卡,并雇佣他人用收购来的身份证及银行卡注册淘宝店,后将已经注册的居民身份证用于出售,2016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周雪德先后二次通过邮寄的方式共出售37张居民身份证给张某腾。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周雪德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西化馨苑A2-1栋A1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查获他人居民身份证91张、银行卡190张等物品。3、被告人詹小君为牟利,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期间,在互联网上向他人购买身份证,后通过腾讯QQ与被告人陆军联系,并以淘宝交易支付宝付款的方式,以每张250元至35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19次贩卖给陆军居民身份证共计42张。被告人陆军为了方便办理学历认证,在互联网上先后19次向被告人詹小君购买他人居民身份证共42张。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詹小君在饶平县饶洋镇赤棠坑口下57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查获他人居民身份证1张、银行卡8张等物品。同日,被告人陆军在广州市从化区河南路夏日港湾C2幢202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查获他人居民身份证15张、银行卡14张等物品。4、2016年6月下旬,被告人詹武汉为牟利,在互联网上以每张5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居民身份证,后于2016年7月26日,以每张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詹世较,获款400元。被告人詹世较在向被告人詹武汉购买2张居民身份证后,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詹世较在深圳市龙岗区南岭村尾富源居5栋409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查获他人居民身份证10张、电脑2台、现金800元等物品。同日,被告人詹武汉在饶平县饶洋镇岗下东岗一新厝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查获手机5部、电脑1台等物品;在詹武汉位于深圳市的出租房内查获他人居民身份证3张、电脑1台等物品。二、非法经营罪。2013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詹龙生为牟利,在明知同案人詹某1、詹某2(均已被判刑)在销售假冒品牌香烟的情况下,仍接受其雇佣将假冒品牌香烟通过广州顺丰速运公司、宅急送公司邮寄给全国多个省份的购买者,并由两家公司代收货款。其中,顺丰公司将代收货款逐级上缴后转至同案人詹某1等人在广州顺丰公司预留的月结账户(户名:晋旭兰,账号:62×××08),宅急送公司将代收货款逐级上缴后通过淘宝网上缴支付宝账户转至同案人詹某1等人在广州宅急送公司预留的月结账户(户名:任展涛,账号:62×××94)。自2013年4月至8月,同案人詹某1通过宅急送公司快递假冒品牌卷烟,代收货款合计49400元,通过顺丰公司快递假冒品牌卷烟,代收货款合计128953元,累计金额人民币178353元。被告人詹龙生协助将假冒品牌香烟送至两家快递公司发货30次左右。上述事实,被告人詹龙生、詹晓素、周雪德、詹小君、陆军、詹世较、詹武汉在开庭时亦无异议,并有查扣电脑、手机、居民身份证等物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快递单、刑事判决书、同案人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龙生无视国法,结伙在互联网上贩卖居民身份证件,又明知他人在互联网上贩卖假冒品牌香烟,仍为其提供帮助,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和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数罪并罚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詹龙生在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对所犯的非法经营罪应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詹龙生当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晓素无视国法,结伙在互联网上贩卖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詹晓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雪德无视国法,为牟利,在互联网上买卖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周雪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詹小君无视国法,为牟利,在互联网上买卖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詹小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军无视国法,在互联网上购买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陆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詹世较无视国法,为牟利,在互联网上买卖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詹世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武汉无视国法,为牟利,在互联网上买卖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詹武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詹龙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詹龙生在买卖身份证件罪中是为买卖身份证提供帮助,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的意见,经查,因同案人未能归案,结合被告人詹龙生在贩卖居民身份证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宜认定其为从犯,故辩护人的这一意见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詹龙生参与买卖身份证数量少,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詹龙生参与非法经营罪中,起诉书认定其起提供帮助的作用,是从犯,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可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詹龙生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可予以采纳;提出对被告人詹龙生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犯数罪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的这一意见不予采纳;提出的其余意见,经查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周雪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雪德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的意见,经查,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买卖行为就构成犯罪,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故辩护人的这一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周雪德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系没有前科,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可予以采纳;提出对被告人周雪德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据被告人周雪德的犯罪情节及触犯的罪名,不符合缓刑条件,该辩护人的这一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陆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陆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又是初犯、偶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可予以采纳;提出就被告人陆军的犯罪行为来看,被告人陆军在起诉书的排序应排在第七位,其在刑罚也相应较轻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陆军在本案中与其他被告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其在起诉书中的排序并不影响对其定罪处罚,故辩护人的这一意见不予采纳;提出其余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各自所犯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龙生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二、被告人詹晓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三、被告人周雪德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四、被告人詹小君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五、被告人陆军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六、被告人詹世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七、被告人詹武汉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查扣在案400元折抵罚金,尚欠2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八、随案移送的赃款695元(其中400元为被告人詹武汉非法所得,295元为被告人詹龙生、詹晓素非法所得),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8部、电脑主机4台、手机29部(详见清单),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镇福审 判 员  翁樱娜人民陪审员  黄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塨清单:1、小米牌MI2A型手机(IMEI:860310021304995)1部。2、苹果6S手机(IMEI:355696076181102)1部。3、MEIZU牌MX5型手机(IMEI:868746026613520)1部。4、苹果牌手机(IMEI:013439006808161)1部。5、MEIZU牌M045型手机(IMEI:861135021184637)1部。6、苹果牌手机(IMEI:352086074293567)1部。7、三星牌S5830型手机(IMEI:356180046219358)1部。8、苹果手机(IMEI:3520410635580337)1部。9、苹果6S手机(IMEI:354971071282754)1部。10、小米牌手机(IMEI:867464029683273)1部。11、苹果手机(IMEI:356951068347693)1部。12、小米牌手机(IMEI:868568024553643)1部。13、小米牌手机(IMEI:865899021358287)1部。14、小米牌I9500型手机(IMEI:358918054235164)1部。15、苹果6S、PULS手机(IMEI:356996062542732)1部。16、Coolpad牌8295型手机(IMEI:861411013400590)1部。17、苹果6S、PULS手机(IMEI:353284074716401)1部。18、小辣椒牌手机(IMEI:869144023481183)1部。19、DAXIAN牌7I型手机(IMEI:869088021079244)1部。20、小辣椒牌手机(IMEI:869144025196714)1部。21、小辣椒牌手机(IMEI:869144024178655)1部。22、honor牌手机(IMEI:861756033192589)1部。23、Lenovo牌手机(IMEI:862958029780091)1部。24、MEIZU牌M688C型手机(IMEI:869968020836506)1部。25、Volte牌手机(IMEI:868596015412580)1部。26、小辣椒牌手机(IMEI:869144025608015)1部。27、小辣椒牌手机(IMEI:869144025196813)1部。28、小辣椒牌手机(IMEI:867098028199269)1部。29、小米牌手机(IMEI:863925022816007)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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