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郎溪县振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潘阳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溪县振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潘阳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1090号原告:郎溪县振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城南宁芜南路西南山村。法定代表人:王贵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潘阳喜,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溪县振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潘阳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郎溪县振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溪县振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郎溪县振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晓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天明(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