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郝玉文与张亚香、才亚杰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玉文,张亚香,才亚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2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郝玉文,女,1941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婷婷,四平市三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亚香,女,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东新,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才亚杰,女,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四平市三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郝玉文因与被申请人张亚香、才亚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终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郝玉文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该房屋自1989年建造至今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仍然在才某某名下,才某某没有得到郝玉文的允许不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一二审判决强调房屋契约的合同效力,剥夺了���权人的财产权,导致判决的错误。(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诉争房屋属于不动产,属于物权法调整范围,一二审判决坚持契约的存在并用合同法审理本案,背离郝玉文房屋确权的诉讼请求。(三)一二审判决是对赠与合同效力的认定,不是郝玉文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超出诉讼请求。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郝玉文的合理诉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1998年5月11日才某某与张亚香签订了有才某某和张亚香签字,有中间证明人王某某、刘某某签字的《房契》一份,内容为争议房屋赠与给张亚香、才某某夫妇,此后,张亚香、才某某夫妇一直在该房居住。该房屋有由四平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四城集建(92)字第4056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了建筑物土地使用面��、四至等用地情况,而对地上房屋并无登记,即争议房屋并无《物权法》意义上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现由张亚香持有。郝玉文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争议房屋归其所有,即其享有争议房屋的物权,目的是取回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一二审判决认为,才某某与张亚香于1998年5月11日签订的《房契》,将争议房屋赠与给张亚香夫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在形式上不够完善,没有郝玉文和才某某签字,但依据风俗习惯确能反应当时的实际情况即郝玉文和才某某知道赠与的情况,认定赠与有效,而不支持郝玉文的诉请,是对案件全部事实的综合认定及法律适用,并不属于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亦无不当。郝玉文确权的诉讼请求实体上不能得到支持,一二审判决结果正确,郝玉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玉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志义审 判 员 王鹏才代理审判员 阎道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桂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