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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4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强与马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马万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018号原告:李强,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初中,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黄骅镇赵孙村***号。被告:马万青,男,1961年3月8日出生,初中,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原告于李强与被告马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白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