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3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地与周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地,周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8民初32456号原告:赵地,男,1986年1月8日出生。被告:周雷,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地与被告周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2017年6月6日,原告赵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地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闫少梅人民陪审员 祖砚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