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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3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地与周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地,周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8民初32456号原告:赵地,男,1986年1月8日出生。被告:周雷,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地与被告周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2017年6月6日,原告赵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地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闫少梅人民陪审员  祖砚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