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伟奇与赵梓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奇,赵梓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2393号原告:张伟奇,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赵梓惠,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张伟奇与被告赵梓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伟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梓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30000元,约定2015年7月底归还。借款期满至今,被告未予偿还。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7日,被告赵梓惠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7月底。同日,原告从银行取款30000元交给被告,被告在原告的取款凭证中批注收到30000元并签字。本院认为,被告赵梓惠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赵梓惠出具的借据及银行取款凭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款期满后,被告至今未予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梓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伟奇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