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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叶立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叶立中,柯茂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地址彭泽县。被执行人叶立中,男,1970年9月18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柯茂喜,男,1961年4月18日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申请叶立中、柯茂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叶立中、柯茂喜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案款32988.72元,承担执行费394.83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2988.7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叶立中;柯茂喜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