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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864燕元卫与刘广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元卫,刘广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民初864号原告:燕元卫,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告:刘广备,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原告燕元卫诉被告刘广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元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广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燕元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资款123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日,原告到被告工地打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仅付给原告部分工资,余款于2016年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承诺2016年12月31日前结清所欠工资。2016年12月31日至今,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被告刘广备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欠条一张,因被告刘广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日,原告燕元卫跟随被告刘广备外出务工,双方约定劳务费每日300元。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2350元,被告于2016年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上载明“北海工地欠条今欠燕元卫工资壹万贰仟叁佰伍拾元正(12350.00元正)刘广备2016.10.30号”。欠条出具后,被告未给付任何款项。本院认为,被告刘广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抗辩等权利。被告刘广备雇佣原告为其承建工程工作,双方约定了劳务方式,原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按约支付报酬。双方结算后,确认被告刘广备欠原告劳务报酬12350元,被告刘广备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刘广备未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1235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广备支付报酬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广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燕元卫劳务款12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9元,由被告刘广备负担(原告燕元卫已预交,被告刘广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燕元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权伟审 判 员  李萌人民陪审员  王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