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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颖、马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颖,马黎,卢强,袁静,罗又鸣,湖北捷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64号。被执行人彭颖,女,土家族,1976年12月2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马黎,男,汉族,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紫光园)。被执行人卢强,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宜昌市。被执行人袁静,女,汉族,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宜昌市。被执行人罗又鸣,男,汉族,1966年5月22日出生,住宜昌市。被执行人湖北捷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10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裁字第41号裁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颖、马黎、卢强、袁静、罗又鸣、湖北捷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资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裁字第4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翔审判员 黄正文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郦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