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吉021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波与吉林市丰满区久盛采石场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吉林市丰满区久盛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21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李波,男,1983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法定代表人:周喜久,该场场长。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久盛采石场,住所: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李波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久盛采石场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久盛采石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久盛采石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查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久盛采石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久盛采石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籍 毅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源 微信公众号“”